10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住宅物业治理条例》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将实行新规克日,江苏人大网权威公布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集会批准的《南通市住宅物业治理条例》。条例讲明,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建立后,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议;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满足部门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治价。详细内容如下:南通市住宅物业治理条例 (2020年3月20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集会通过 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集会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三章 前期物业治理 第四章 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物业服务与羁系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治理运动,维护物业治理各方正当权益,营造良好居住情况,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执法、法例,联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治理运动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治理(以下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修建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园地举行维修、养护和治理,维护情况卫生和相关秩序的运动。 第三条 建设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住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社区党组织在下层社会治理中的向导作用。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物业治理事情的组织向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生长计划、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引导老旧小区、保障性住房的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治理运动;建设完善部门联动治理体制,协调处置惩罚物业治理事情中的突出问题,提高物业服务和治理水平。 第五条 市、县级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卖力物业治理运动的统一监视治理事情。
公安、价钱、计划、情况掩护、都会治理、卫生康健、应急治理、市场监视治理、人民防空、燃气治理、供排水治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建设物业投诉处置惩罚等制度,会同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街道服务处(镇人民政府)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相关职责事项和联系方式,依法做好物业治理的相关事情。 街道服务处(镇人民政府)详细卖力物业治理事情的指导、协和谐监视。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服务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治理的相关事情。
第六条 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设物业治理公共服务平台,用于电子投票、信息公然、招投标、纠纷投诉处置惩罚等。市物业治理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平台。
勉励物业服务企业运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七条 物业治理协会应当建设完善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协助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治理,维护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正当权益。
第八条 建设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元、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检验、物业服务尺度和用度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运动。详细措施由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九条 衡宇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执法、法例和治理规约行使权利、推行义务。
第十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发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议不建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配合推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切合建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服务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元或者十人以上业主公然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建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元、街道服务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服务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发生。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集会所需用度由建设单元负担。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集会事规则和治理规约。 业主大集会事规则和治理规约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业主户数凌驾三百户的,可以建立业主代表大会,推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同一物业治理区域有两幢以上衡宇的,可以按幢、单元或者联合实际情况组成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到场业主大会集会。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集会召开前应当征集本小组业主的意见和建议,需要业主书面投票表决的,由业主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模范推行业主义务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勉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知名人士到场业主委员会选举。 第十五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事处罚的; (二)有损坏衡宇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衡宇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违法出租衡宇、侵占公开场合等物业治理相关违法行为且未纠正的; (三)无故欠交物业服务用度或者住宅专项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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